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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文网文,谁需办理?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 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服务。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服务。
音像制品 | 游戏产品 | 演出剧(节)目
艺术品 | 动画 | 其他文化类产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 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 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 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企业注册地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进行审批。
根据当地具体管理部门要求,部分地区需要年报或月报。
文网文经营许可证使用年限为3年有效期、3年后需要办理续期
如网站中含有前置审批(特殊行业)内容,则需要首先通过行业前置审批后才可以申请文网文许可证
BBS论坛(电子公告服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
医疗保健信息前置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美术品艺术品
音乐娱乐产品
动漫画产品
展览/比赛活动
演出剧、表演
虚拟货币交易
游戏产品运营
更多行业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游戏产品业务,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的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 身份证复印件)
业务发展报告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